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广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单位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以被函证单位名义向我司发送询证函,我司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二、受理方式和联系地址
我司目前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纸质询证函,事务所可通过现场跟函或者邮寄至我司的方式办理。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港口中心
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方式:020-83051905
邮政编码:510030
三、受理要求
1.我司原则上仅受理邮寄方式来函,请勿通过同城闪送等非邮寄方式或被函证单位人员传递询证函。采用现场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函证单位名称、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2.我司仅接受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来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应留白,且回函地址应采用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示地址。对于需要函证的项目,应完整填写项目内容;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需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销,不应留白。对于未满足《通知》和《操作指引》及我司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司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我司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3.被函证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的有效我司预留印鉴,询证函骑缝处应当由被函证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询证同一客户但涉及不同“函证基准日”的函证,应分多份提交。
4.对于被函证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函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材料。
5.我司可受理符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询证函1-13项及附表。函证“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
四、我司回函用章
对于函证回函,将加盖我司行政公章。
五、收费标准
我司目前对所有客户免收询证函手续费。后续如遇调整,以我司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如遇函证业务或其他服务问题,可拨打本次公示中的联系电话进行反馈。
感谢您对我司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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